《西北条例》文本

如合众国在大会上决定,为临时政府之目的,所辖领土为一区,但得视日后情势之需要,另行划分为两区。

上述当局是否规定,上述领土内的居民和非居民业主,如无遗嘱死亡,其遗产应由其子女及已故子女的后代平均分配;已故子女或孙辈的后代,在他们中间同等份额地继承已故父母的份额;如果没有子女或后代,则在同等程度上同等份额地给予最近的亲属;在抵押物中,无遗嘱人已故的兄弟或姐妹的子女,应平分其已故父母的份额;在任何情况下,在纯血统和半血统的亲属之间都不应有区别;无遗嘱人的遗孀,终身保留其三分之一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三分之一;这条有关后代和嫁妆的法律,在本区立法机关修改之前,继续全面有效。在总督和法官通过以下所述法律之前,该地区的遗产可通过书面遗嘱制定或遗赠,遗嘱须由遗产持有人(成年)签署和盖章,并由三名证人证实;不动产可以通过租赁和释放,或交易和出售的方式转让,由财产的所有者成年的人签署、盖章和交付,并由两名证人证明,只要该等遗嘱得到正式证明,该等转让得到承认,或其执行得到正式证明,并在为此目的任命适当的地方法官、法院和登记处后的一年内记录在案;个人财产可以交付转让;然而,除了法国和加拿大的居民,以及卡斯卡斯基、圣文森特和邻近村庄的其他定居者(迄今为止,他们一直自称是弗吉尼亚的公民)以外,他们的法律和习俗在财产的继承和转让方面在他们中间仍然有效。

如经上述当局任命,国会应不时任命一名总督,除非国会提前撤销,其委任应继续有效,任期三年;他在行使职务期间,应居住在该地区,并在该地区拥有1,000英亩土地的不动产。

国会应不时任命一名秘书,除非提前撤销,其委任有效期为四年;他在行使职务期间,应居住在该地区,并在该地区拥有500英亩土地的不动产。他有责任保存和保存立法机关通过的法令和法律,地区的公共记录,以及总督在其行政部门的议事记录,并每六个月将这些法令和议事记录的真实副本送交国会秘书:还应任命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法院,其中任意两名法官组成法院,法院应具有普通法管辖权,居住在该地区,并在行使其职务时在该地区每人拥有500英亩土地的不动产;在他们表现良好期间,他们的佣金将继续有效。

总督和法官,或法官中的多数,应在本地区通过和公布必要的和最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原州的刑事和民事法律,并不时向国会报告:除国会不批准外,这些法律在本地区成立大会之前,应在本地区有效;但其后,立法机关有权视其认为适当而加以更改。

民兵的总司令暂时由省长任免,其军衔在将军以下的军官一律由省长任免;所有将军均由国会任命。

在大会组织之前,总督应在每个县或镇任命他认为维护和平与良好秩序所必需的治安官和其他文官:在大会组织之后,治安官和其他文官的权力和职责应由该大会规定和界定;但在此临时政府存续期间,凡裁判官及本条例未另有指示的其他文官,均须由总督委任。

为防止犯罪和伤害,拟通过或制定的法律应在该地区的所有地区生效;为执行刑事和民事程序,总督应作出适当的划分;并视情况需要,不时将该地区印第安人所有权已消失的部分划分为县和乡,但须视立法机关其后所作之变更而定。

一旦本地区有五千名成年自由男性居民,在向总督提供证明后,他们将获得权力,在时间和地点从他们的县或乡选举一名代表参加全体大会:但每五百名自由男性居民应有一名代表,以此类推,代表的权利应随着自由男性居民人数的增加而逐步增加,直至代表人数达二十五人为止;其后,众议员的人数和比例应由立法机关规定:但任何人如非已成为合众国公民之一三年,且为本区居民,或在本区居住满三年,才有资格或有资格担任众议员;而且,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他也同样有权在同一土地范围内,简单地占有二百英亩土地;但亦须具有该区五十英亩土地的不动产,曾为其中一州的公民,并在该区居住两年,或具有类似不动产,并在该区居住两年,才有资格成为代表的选举人。

由此选出的代表,任期两年;在代表死亡或被免职的情况下,总督应向他所代表的县或乡发出令状,选举另一人代替他,任期届满。

大会或立法机关应由总督、立法会和众议院组成。立法会由五人组成,除经国会提前罢免外,任期五年;立法会成员须按下列方式提名及任命:代表一经选出,总督须指定他们开会的时间及地点;在开会时,应提名该地区居民,每人拥有五百英亩土地的不动产十人,并将他们的姓名提交国会;国会任命并委任其中五人担任上述职务;凡因行政院去世或免职而出现行政院空缺时,众议院应就每一空缺提名符合上述条件的两人,并将其姓名报国会;国会应任命其中一人,并委任其担任任期剩余的职务。每五年,至少在议员任期届满前四个月,该院应提名符合上述条件的十人,并将其姓名报国会;国会应任命其中五人担任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除非提前解职。总督、立法会及众议院有权在任何情况下,为香港特区的良政制定与本条例所确立及宣布的原则及条款不抵触的法律。 And all bills, having passed by a majority in the house, and by a majority in the council, shall be referred to the governor for his assent; but no bill, or legislative act whatever, shall be of any force without his assent. The governor shall have power to convene, prorogue, and dissolve the general assembly, when, in his opinion, it shall be expedient.

总督、法官、立法会、秘书及国会在该地区任命的其他官员应宣誓或宣誓效忠或就职;总督在国会议员之前,以及总督之前的所有其他官员。特区一成立立法机关,在一间会议室开会的议会和议院,有权联合投票选举国会代表一名。该代表在国会中有席位,在临时政府期间有辩论权,但无表决权。

为了扩大公民和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这些共和国及其法律和宪法建立的基础;确定和确立这些原则,作为今后在上述领土上建立的一切法律、宪法和政府的基础,并规定各州的建立及其永久政府,并允许各州在符合普遍利益的尽早阶段,在与原州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联邦议会:

上述当局特此宣布:下列条款应被视为原州与上述领土上的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契约条款,除非征得一致同意,否则永远不可改变:

艺术。1。在上述领土内,任何以和平而有秩序的方式贬低自己的人,都不得因其崇拜方式或宗教情感而受到骚扰。

艺术。2。上述领土的居民应始终享有人身保护令和陪审团审判的利益;在立法机关中有一定比例的人民代表权的;以及根据普通法进程的司法程序。所有人都可以保释,但证据明显或推定重大的死罪除外。所有罚款均应适度;不得实施残忍或异常的惩罚。任何人的自由或财产不得被剥夺,除非根据他的同僚的判决或国家的法律;如因公共紧急情况,为共同保全需要征用任何人的财产,或要求他提供特殊服务,应给予充分补偿。为了公正地保护权利和财产,我们理解并声明,在上述领土内,任何法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影响已形成的、真诚的、无欺诈的私人合同或契约。

艺术。3。宗教、道德和知识是良好政府和人类幸福所必需的,学校和教育手段应永远受到鼓励。对印第安人应始终保持最大的诚意;未经他们的同意,不得侵占他们的土地和财产;在他们的财产、权利和自由方面,除非在国会授权的正义和合法的战争中,他们不得受到侵犯或干扰;但建立在正义和人道基础上的法律,应不时地制定,以防止对他们犯下的错误,并维护与他们的和平与友谊。

艺术。4。上述领土及在其上可能成立的各州,将永远是美利坚合众国邦联的一部分,但须遵守《邦联条例》及其根据宪法所作的变更;以及与之相符合的合众国国会通过的一切法令和条例。上述领土上的居民和定居者必须支付已承揽或将承揽的联邦债务的一部分,以及由国会按照分摊给其他州的相同共同规则和措施分摊给他们的政府开支的一定比例;缴纳其所占比例的税款,应在合众国召集的国会商定的时间内,由一或几个区或新州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和指示制定和征收,与原州一样。这些地区或新州的立法机关,不得干涉合众国在国会中对该等土地的初步处置,也不得干涉国会为使该等土地的所有权归真正购买者所有而认为必要的任何规定。对属于合众国财产的土地,不得征税;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非居民业主的税收均不得高于居民。通往密西西比河和圣劳伦斯河的通航水域,以及两者之间的通行通道,对于上述领土上的居民,对于合众国的公民,对于任何其他可能被接纳加入联盟的州的公民,都应是通用的公路,并且永远免费。

艺术。5。在上述领土内,应成立不少于三个或五个以上的州;一旦弗吉尼亚改变其割让行为并同意其割让行为,各州的疆界应确定并确定如下,即:在上述领土内的西部州,以密西西比河、俄亥俄河和沃巴什河为界;从正北的沃巴什和波斯特文森特到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领土线的一条直线;并通过上述领土线,延伸到森林湖和密西西比。中部州应以上述直线为界,即从后文森特到俄亥俄的沃巴什河,以俄亥俄为界,并以大迈阿密河口向北划的直线为界,至上述领土线,并以上述领土线为界。东部的州应以最后一条提到的直线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和上述领土线为界:但前提是,这三个州的边界到目前为止仍可更改,如国会日后认为有必要,则有权在经密歇根湖南弯或极端所划的东西线以北的部分领土上组成一至两个州。凡上述任何一州有六万自由居民时,该州应经其代表获准加入合众国国会,在各方面与原州平等,并有权自由制定永久宪法和州政府:但所组成的宪法和政府应为共和政体,并应符合本条款所载的原则;并且,只要符合邦联的一般利益,当该州的自由居民少于六万人时,应尽早允许这种准入。

艺术。6。在上述领土内,除对当事人已被正式定罪的罪行的惩罚外,不存在奴役或非自愿奴役:但凡逃到同一地区的人,凡在原州任何一州合法要求其劳动或劳务的,可将其合法收回并移交给上述要求其劳动或劳务的人。

上述当局已颁令,于1784年4月23日就本条例所涉事项所作的决议在此废止,并宣布其无效。

资料来源:哥伦比亚杂志第一卷增刊,费城,17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