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宪法

自由练习、原意与阐释意义

J.C.赫恩登在他的文章中写道原意与宗教自由小约瑟夫·扎瓦莱塔(Joseph Zavaletta, Jr.)提供了一个乍一看似乎是合理的观点,即美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应该根据制宪者的意图来看待宪法的方法。虽然我同意他的基本论点,即现代法院倾向于在更适合立法部门的领域取代司法行动,[1]扎瓦莱塔处理司法解释问题的方法根本不符合宪法或历史标准。扎瓦莱塔认为,他的“法理学模型”的“主要原则”是:首先,《独立宣言》中提到的自然法是美国宪法的主要法律基础;[2]权利和自由;其次……‘最初意图’是解释宪法和《权利法案》更准确的依据。”不幸的是,他对原意原则、法院权威和自由行使法理学历史的分析存在致命缺陷。

原意与法院的权力

也许Zavaletta的论述中最有问题的方面是他对原意原则和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政中的作用的概念。扎瓦莱塔告诉我们,为了理解制宪者的初衷,有必要看看“制宪会议的记录和制宪者的著作”。[3]撇开扎瓦莱塔的告诫不谈,他从未引用1787年在制宪会议上举行的讨论,他试图证明,事实上,最高法院并不打算成为宪法问题的最终仲裁者。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扎瓦莱塔引用了大量的引文,这些引文正确地断言,在政府的三个部门中,司法部门被视为最薄弱的。然而,《萨瓦莱塔》并没有告诉我们宪法规定的“司法权”是什么。事实上,虽然他引用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一部分,联邦第78号,萨瓦莱塔忽略了其中最明显的部分。根据汉密尔顿的说法,法律的解释是法院适当和特殊的职责。宪法实际上是,而且必须被法官视为根本的法律。因此,他们有责任确定其含义,以及立法机构提出的任何特定行为的含义。如果两者之间有不可调和的分歧,那么,当然应当优先考虑具有更强的义务和效力的那一种。或者,换句话说,宪法应该优先于法规,人民的意愿应该优先于他们代理人的意愿。[4]换句话说,法院的任务是确定哪些立法行为(如果有的话)违反了管辖美国所有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律。正如詹姆斯·麦迪逊正确断言的那样,“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5]在回应那些声称这种权力将使司法凌驾于立法之上的人时,汉密尔顿指出:“没有比这一立场更明确的原则了,即授权的每一项行为,与行使权力的委员会的宗旨相悖,都是无效的。”因此,任何违反宪法的立法行为都是无效的。否认这一点,就等于肯定代理人比他的委托人更伟大;仆人在主人之上;人民的代表高于人民本身;凭借权力行事的人不仅可以做权力所不允许的事,而且可以做权力所禁止的事。[6]此外,汉密尔顿坚持认为,认为立法机关是自己权力的称职法官,认为法院是人民与立法暴政危险之间必要的“中间机构”,这是不合理的。[7]汉密尔顿首先提出的立场被纳入语料库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所著马布里诉麦迪逊案(1803)。[8]马歇尔在为最高法院撰写的意见书中坚称,“说明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职责和职责。”在立法行为中存在“反对”宪法的情况下,有必要宣布这种立法行为“完全无效”。与这一主张相结合的观点是,最高条款(第一条第六款)只宣布“按照宪法”制定的立法行为是美国法律的有效组成部分。萨瓦莱塔警告我们,“几乎每个人”不正确认为最高法院是决定法律或政策是否符合“宪法”的最终权威。然而,这种断言是错误的。向萨瓦莱塔热情拥护的权威机构提出的上诉告诉我们,宪法和法律含义的最终解释者实际上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里被扎瓦莱塔称为“美国法学之父”《美国宪法评论》在那些可以进行“司法调查和裁决”的案件中,比如那些由宪法问题引起的案件,“宪法本身规定了一个最终的、共同的仲裁者,所有其他人都服从他的决定;这个仲裁者是联邦法院的最高司法权威。”[9]故事继续告诉读者,“从宪法的条款和我们已知的法理学原则推理,适当的结论是,美国的司法部门最终是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就所有司法性质的问题而言。”此外,“这种对宪法的看法是由宪法的制定者和朋友们所接受的,并在通过之前提交给了人民,这是肯定的。”[10]事实上,最具讽刺意味的是,至少有一个反对批准的人引用了法院将无法判定立法机关的行为无效的担忧,这是拟议制度的弱点之一。在弗吉尼亚州的批准大会上,帕特里克·亨利指出,在弗吉尼亚州,是的,先生,我们的法官反对立法机关的行为。我们有这个地标来指引我们。他们刚毅地宣称自己是司法机构,反对违宪行为。你确定你的联邦司法系统会这么做吗?这个司法机构是否像我们的州司法机构一样,结构良好,独立于其他分支机构?在这个政府中,你的标志性建筑在哪里?我可以大胆地说,你在里面找不到任何东西。我认为这是对这个国家的最高赞扬,立法机关的行为,如果违宪,有可能受到司法机关的反对。[11]换句话说,亨利告诉我们,如果宪法要起作用,法院必须有权决定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根据定义,最高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与美国法理学中的普通法传统保持一致。考虑到这一点,令人震惊的是,扎瓦莱塔在分析最高法院的判决如何受到其他部门的反对时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引用的具体例子,对德雷德·斯科特案件的回应既错误又具有误导性。根据萨瓦莱塔的说法,亚伯拉罕·林肯在发布《解放奴隶宣言》时,国会在撰写《13th他认为,这表明,“一个世纪前,我们的领导人相信,总统和国会都拥有宪法授权,无需等待最高法院的审查就可以通过‘宪法’法律或命令。”这一论点与“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之前,立法不被视为‘符合宪法’”的主张有关。先来看最后一个断言,这确实是本末倒置的一个例子。当立法被国会通过时,它实际上被认为是宪法除非最高法院另有决定换句话说,在法院批准之前,扎瓦莱塔错误地认为立法行为是违宪的。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在美国,大多数立法行为根本就没有得到法院的审理——更不用说最高法院了。认为国家、州和地方各级的所有立法在通过司法审查之前都必须被认为是违宪的想法是不合理的- -这从来都不是美国的意图或做法。关于林肯和国会建议通过13条法案的争论th修正案也有缺陷。《解放奴隶宣言》并没有将美国法律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奴隶身上,仅仅因为它只适用于美国无法触及的那些州和领土。换句话说,虽然这是一个出色的宣传举措,但它对目标人群几乎没有影响。至于13个人th修正案,最高法院的判决只有两种方式可以撤销。[12]首先,随后的最高法院可以推翻先前的判决。最明显的例子是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1954),撤销了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1895)第二种可以推翻最高法院判决的方法是通过修正程序。在修改宪法时,不需要最高法院的批准。修宪也不是与大法院“对抗”,而是承认法院权力的合法性。

自由行使条款被误解

在涉及宗教的第一修正案法理学中,根据涉及宗教的双重短语,从根本上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介入公民的宗教和宗教活动?第二,宗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参与国家活动?首先,我们讨论的是宗教活动的问题。在第二部分中,我们讨论的是建立条款。这种区别将变得很重要,因为在他对“自由行使”的讨论中,扎瓦莱塔不幸地倾向于将这两个条款混为一谈。扎瓦莱塔坚持认为,托马斯·杰斐逊给丹伯里浸信会的信被后人误解了,杰斐逊在信中暗指第一修正案是“在政教之间筑起一道隔离之墙”。事实上,根据扎瓦莱塔的说法,杰斐逊“显然没有打算让现代观念中的牢不可破的墙阻止个人表达宗教信仰”。对此,我们必须提出一个问题:在美国,个人在何时何地被禁止表达宗教信仰?事实上,扎瓦莱塔似乎不太清楚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 Once again he cites Jefferson to the effect that the "power . . . to assume authority in religious discipline" has not been "delegated to the general government. It must then rest with the States." The problem with this citation,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previous one is that the Danbury Baptists were writing specifically with regards to the power of the state to regulate religious observances. In the portion of the letter not cited by Zavaletta, the Baptists recognize "that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not the national legislator" and that "he cannot destroy the Laws of each State; but our hopes are strong that the sentiments of our beloved President, which have had such genial affect already, like the radiant beams of the Sun, will shine and prevail through all these States and all the world till Hierarchy and Tyranny be destroyed from the Earth."[13]换句话说,他们要求杰斐逊利用他的影响力来减少国家施加的限制。随后,萨瓦莱塔毫不畏惧地在《第一修正案》的法理指导下,将自由行使与建制混为一谈。特别是,Zavaletta解释了建立条款在艾佛森诉尤因镇教育委员会案(1947),即自由行使条款。此外,萨瓦莱塔似乎很震惊——就像路易在里克的赌场发现赌博一样卡萨布兰卡——最高法院将适用《权利法案》,特别是《第一修正案》。[14]艾弗森最高法院支持一项现有的税收,该税收用于提供接送孩子往返于新泽西州教区学校的巴士服务。最高法院认为,所涉及的税收不支持建立因为宗教的唯一目的是提供“安全快捷地往返于经认证的学校”的交通工具。[15]在他对“自由行使”的讨论中,扎瓦莱塔尖锐地忽略了自由行使条款被纳入各州的案例,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案(1940),其中维护了耶和华见证人在城市街道上分发文学作品的权利。换句话说,在纳入“自由行使”的情况下,行使宗教信仰的权利实际上是在违背国家意愿的情况下扩大的。[16]在他的引文中李诉韦斯曼案(1992)[17]佐拉赫诉克劳森案(1952),[18]《萨瓦莱塔法》再次涉及的不是有关宗教自由的问题,而是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对宗教的强制程度。在在美国,问题在于一所要求在毕业典礼上进行祈祷的学校是否将国家与促进特定宗教观点联系起来。在最高法院的意见中,确实如此,尽管斯卡利亚大法官提出了有趣的异议。在Zorach法院支持释放公立学校学生在公立学校外参加宗教教育的时间,因为这并不违反政教分离条款。很难看出,允许宗教活动的建制派案件如何能在某种程度上证明,最高法院在宗教自由方面打乱了众所周知的苹果车。此外,虽然将斯卡利亚的异议纳入奥黑尔卡车服务公司诉北湖市案(1996)——毕竟谁能拒绝重复“秘密知识”这个词呢——但这个案件本身与自由行使条款或确立条款都没有关系。奥黑尔事件的焦点是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政府合同,而不是宗教!这是一个错误的类比,违反了逻辑和合理论证的规则。事实上,只有在不熟悉案件本身内容的情况下,扎瓦莱塔引用案件来支持他关于最高法院践踏自由行使权利的主张才有效。例如,在他的尾注中,扎瓦莱塔提出了一系列的案例,他认为这些案例证明了法院在艾弗森案中推理的胜利。不幸的是,除了在涉及宗教的案件中有关联外,它们在萨瓦莱塔要我们理解的条款下的直接适用性方面是脆弱的。所代表的每个案例国家规定将宗教活动强加给公立学校的学生。[19]因此,每个案例都不是涉及自由行使条款,而是再次涉及建立条款。在他自己的论点的一个有趣的转折中,扎瓦莱塔谴责了最高法院的裁决伯恩诉弗洛雷斯案(1997),其中宗教自由和恢复法案被宣布违宪。有趣的是,大法官斯卡利亚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了关于合宪性的“秘密知识”,因为他和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是多数派的一员。问题是伯恩诉弗洛雷斯案是教会是否可以在"自由行使"的名义下违反其他合法法律布尔恩市拒绝了在其历史街区扩建教堂的建筑许可,因为这种建筑将违反其分区条例。最终,RFRA的问题在于它重新定义了第一修正案的含义。最高法院认为,国会试图将几乎所有“自由行使”的活动都定义为合法,这是越权行为。斯卡利亚本人在一份赞同意见中指出,“对‘自由行使’法案最合理的解读”是,“只要宗教活动不违反有关行为的一般法律,就应被允许。”[20]

结论

在他文章的开头,扎瓦莱塔告诉我们,他将证明两件事:首先,有一种“自然法”作为美国宪法的主要基础。其次,如果我们要理解宪法的含义,就必须遵循最初的意图。为了证明他的观点,扎瓦莱塔随后转向他所谓的“自由行使”法理学,以显示我们的方式的错误。我认为,美国宪法确实有“高等法”的背景。人们可以把自然法的发展追溯到古希腊。当克瑞翁面对安提戈涅时,安提戈涅告诉他,他关于俄狄浦斯不会被埋葬的声明违反了“上帝不成文的安全条例”。[21]亚里士多德对此进行了反思政治“要求法律来统治的人是在要求上帝和智慧来统治,而不是其他东西;而要求统治一个人的人,也是在引进一头野兽。”[22]亚里士多德的主张通过斯多葛学派,西塞罗,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哈林顿,阿尔杰农·西德尼,以及制宪者们流传下来。正如研究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历史学家爱德华·考文(Edward Corwin)所指出的那样,“宪法的合法性、其至高无上性,以及其值得崇拜的主张,都在相信法律高于人类统治者的意志这一点上找到了共同点。”[23]问题在于,萨瓦莱塔并没有费心去论证这样的规则是否存在,或者最高法院是否有义务遵循“不成文法”的规定。[24]但是,除了未能确立宪法本身应效忠的更高法律的存在这一问题之外,还有宪法制定者所设想的最初意图和司法机构的作用问题。我们已经看到了制宪者的意图,正如在这两篇文章中所表达的那样联邦党人在斯托里大法官对宪法结构的解释中,事实上,对于最高法院来说,它是立法机构做出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最终仲裁者。然而,“原意”原则本身就充满了困难。简单地说,如果宪法像那些主张原意的人所认为的那样清晰,那么为什么汉密尔顿和杰斐逊对宪法的含义有如此深刻的分歧呢?[25]最后,根据所提出的问题,还有第一修正案的法理学问题。我们已经看到,萨瓦莱塔的论点建立在某种程度上,通过某种形式的司法戏法,将建立条款适用于自由行使条款的决定上。但是,即使我们接受扎瓦莱塔关于建制等于自由行使,反之亦然的论点是正确的,这也不能减轻这样一个事实,即他关于政府在宪法下有某种形式的义务来促进宗教的论点,在立宪者自己提出的论点的基础上是没有价值的。为了支持他的论点,即政府有积极的义务促进宗教,扎瓦莱塔引用了乔治·华盛顿的“告别演说”中的一段话。华盛顿告诉我们:“如果所有的性格和习惯都能导致政治繁荣,宗教和道德是不可或缺的支撑。”[26]然而,这个建议是“离别之友”的建议。在演讲中,华盛顿既没有断言什么样的“宗教”是政治繁荣所必需的,也没有断言这是政府的义务向大众灌输宗教原则事实上,政府以某种方式承担宗教训导的义务的想法会被华盛顿视为诅咒。根据华盛顿的说法,“每个人,作为一个好公民行事,并为自己的宗教观点单独向上帝负责,应该根据自己的良心来崇拜神。”[27]请注意,美国独立战争的英雄并没有说“按照政府的命令”,也没有说政府除了服从之外还有其他责任保护个人的权利。扎瓦莱塔以悲观的口吻结尾:“虽然我们的祖先给我们留下了信仰、乐观和共同价值观的遗产,但法院却迫使我们给我们的后代留下了一片道德荒原,到处都是玩世不恭、绝望和无政府状态的垃圾。”就我个人而言,我更倾向于詹姆斯·麦迪逊的相对乐观主义。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刻,麦迪逊指出,关于宗教自由:“尽管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在我们国家的一些地方,自由的这一分支得到了普遍的发展,并得到了充分的确立,但在其他地方,仍然存在着对旧错误的强烈偏见,即没有某种形式的政府与宗教之间的联盟或联盟,两者都不能得到适当的支持。”这种联合政府的确有这种倾向,而且它对两党都有这种腐蚀的影响,因此要小心防范这种危险再好不过了。在像我们这样的舆论政府中,唯一有效的保护必须是关于这个问题的普遍舆论的健全和稳定。每一个新的和成功的例子完美的分离在教会和民事事务之间,是很重要的。我毫不怀疑,每一个新的例子都将成功,正如过去的每一个例子所做的那样,表明宗教和政府将会成功两者混合得越少,纯度就越高。[28]事实上,大多数调查显示,美国人往往是世界上最虔诚的人之一——部分原因可能是法院让政府远离宗教事务。

尾注

[1]参见Christopher Wolfe,现代司法审查的兴起:从宪法解释到法官制法(纽约:Basic Books, 1986)。
[2]这是一个值得怀疑的命题。为了使这一点成为事实,人们必须忽略《宣言》本身的明确语言。《独立宣言》告诉我们它是什么以及它的目的:宣布北美各州和大不列颠之间的政治联系的断绝以及这种断绝的原因(关于这个问题见威尔摩尔·肯德尔和乔治·w·凯里,美国政治传统的基本标志(巴吞鲁日: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出版社,1970年)。直到葛底斯堡演说,《独立宣言》才开始有了我们赋予它的光环(见加里·威尔斯,林肯在葛底斯堡:重塑美国的话语(纽约:西蒙和舒斯特出版社,1992))。
[3]有趣的是,这种方法与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所倡导的方法背道而驰。斯卡利亚是“文本主义”和“原旨主义”的支持者,他们避免咨询外部资料,而是依赖于单词本身在上下文中的含义。问题是,根据文本本身,给定的解释是否“合理”。参见安东宁·斯卡利亚,解释的问题(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2)。此外,詹姆斯·麦迪逊本人认为,批准辩论比公约的辩论更有启发性。见Max Farrand, ed。1787年联邦会议记录,(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37)4卷。第三,374年。
[4]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联邦党人。可在http://www.mcs.net/~knautzr/fed/fedindex.htm在线获得。
[5]詹姆斯•麦迪逊创始人的思想:詹姆斯·麦迪逊政治思想的来源(汉诺威:新英格兰大学出版社,1981年),第436页
[6] 联邦党人,第78号。
[7]同前。
[8]马布里诉麦迪逊案,1Cranch(5美元)137.可在http://www.bowdoin.edu/~sbodurt2/court/cases/marbury.html在线下载
[9]约瑟的故事,《美国宪法评论》, 3卷。具体的引用可以在网上找到http://www.constitution.org/js/js_304.htm,第347条。
[10]同上,第360节。
[11]乔纳森•艾略特1787年,在费城举行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采纳联邦宪法的辩论, 2nd版,5卷(费城:J.B. Lippincott, 1896), III, 325
[12]在萨瓦莱塔的论点中隐含的是,可以有一个违反宪法的修正案,当然,这是个矛盾修饰法。
[13]丹伯里浸信会的信和杰斐逊的回复都可以在http://w3.trib.com/FACT/1st.jeffers.2.html上找到。
[14]“合并原则”是最高法院认为《权利法案》中选定的部分适用于第14条规定的州和地方政府的一个过程th修正案。检验的标准是,这些权利“是否属于受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th修正来自各州的损害”(吉特洛诉纽约案;268 U.S. 652;可在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68&invol=652上获得。
[15] 艾佛森诉尤因镇教育委员会案, 330 U.S. 1(1947),可在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30&invol=1上在线查阅。
[16] 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案, 310 U.S. 96(1940),可在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search&court=US&case=/us/310/296.html。关于自由运动的扩展见琼斯诉欧佩利卡案, 319 U.S. 103 (1943),默多克诉宾夕法尼亚州联邦, 319 U.S. 105 (1943),马丁诉斯特拉瑟斯案, 319 U.S. 141 (1943),道格拉斯诉珍妮特市案, 319 U.S. 157 (1943),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案, 319 U.S. 583 (1943)福莱诉麦考密克案, 321 U.S. 573 (1944)),三月诉阿拉巴马州案, 326 U.S. 401 (1946),Niemotko诉马里兰州案, 346 U.S. 268 (1951),福勒诉罗德岛, 345 U.S. 67 (1953),托卡索诉沃特金斯案, 367 U.S. 488 (1961),舍伯特诉弗纳案, 374 U.S. 398 (1963),温特诉米勒案等。, 404 U.S. 985 (1971);威斯康辛诉约德案, 406 U.S. 205 (1972),麦克丹尼尔诉帕蒂案, 435 U.S. 618 (1978);
[17] 李诉韦斯曼案, 505 U.S. 577(1992),网址: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search&court=US&case=/us/505/577.html
[18] 佐拉赫诉克劳森案, 343 U.S. 306(1952),网址: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search&court=US&case=/us/343/306.html。
[19] 伊利诺伊州exrel . McCollum诉教育委员会案, 333 U.S. 203(1948)。在线在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33&invol=203。法院驳回了伊利诺斯州学校的“释放时间”计划,因为宗教教学是在上课时间在学校场地上进行的,用多数派意见的话说,使用了“州义务教育机制”。恩格尔诉维塔莱案, 370 U.S. 421(1962)。网址: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70&invol=421#434。这是第一个学校祈祷案,最常被那些认为政教关系中的法理学过于侵入的人曲解。争论的焦点是祈祷推荐纽约州评议委员会问题是,从8:1多数的观点来看,“在这个国家,政府无权为任何一群美国人编写官方祈祷文,让他们背诵,作为政府开展的宗教活动的一部分。”阿宾顿学区诉Schemp案Murray诉Curlett案,374 U.S. 203(1963)。网址: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search&court=US&case=/us/374/203.html。宾夕法尼亚州有法律规定要求在学校的每一天都以阅读钦定版圣经开始,巴尔的摩市学校董事会要求在每一天的学校开始时阅读圣经章节“和/或主祷文”(与泽维拉塔的主张相反,这两个案例都没有涉及“自愿学校祈祷”)。在一份长达144页的意见书中,最高法院认为这两种做法都违反了成立条款。在法院看来,“宗教在我们社会中的地位是崇高的,这是通过依赖家庭、教堂和个人心灵和心灵不可侵犯的堡垒的悠久传统实现的。”通过痛苦的经历,我们已经认识到,无论其目的或效果是帮助还是反对,推进还是阻碍,入侵这个堡垒都不在政府的权力范围之内。”在斯通诉格雷厄姆案在第449 U.S. 39(1980)号判例中,泽瓦莱塔正确地断言,最高法院不允许张贴十诫。法院认为,在公立学校张贴《诫命》没有任何教育功能,而是为了灌输一种崇敬的感觉。然而,关于泽瓦莱塔的评论,真正有趣的是,他观察到最高法院的会议厅墙上有十诫。会议厅里还有《哈马拉比法典》——如果我们把它贴出来,而不是十诫,会有问题吗?
[20] 伯恩诉弗洛雷斯案, 95-2074(1997),网址: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search&court=US&case=/us/000/95%2D2074.html
[21]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 2nd大卫·格林(David greene)的介绍(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1年),495页(第178页)。
[22]亚里士多德,政治,由T.A.辛克莱译,特雷弗·j·桑德斯修订并重新出版(纽约:企鹅出版社,1992)1287a30, 126页。
[23]爱德华·科文“高等法则” 美国宪法的背景(伊萨卡: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61)第5页。那些对宪法的“自然法”背景感兴趣的人,除了埃利斯·山德士的优秀著作外,还可以看看这本书《法治政府:政治理论、宗教与美国建国(巴吞鲁日: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出版社,1989)。
[24]关于这一问题,见《自然法、宪法和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实践》一文重要的遗迹:美国的建国与西方传统, Gary L. Gregg II编辑(Wilmington: ISI Books, 1999),第151-174页。
[25]关于原意的问题,请看杰克·n·拉科夫,原义:宪法制定中的政治与思想(纽约:Alfred A. Knopf出版社,1997);Jack N. Rakove,编辑;宪法解释:原意之争(波士顿:1990年);约瑟夫·m·林奇,谈判宪法:关于最初意图的最早辩论(伊萨卡: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99)。
[26]乔治·华盛顿,《告别演说》乔治·华盛顿:藏书W.B. Allen编辑(印第安纳波利斯:自由经典出版社,1988),第521页
[27]华盛顿,“致弗吉尼亚联合浸信会教会,1789年5月10日”,载于乔治·华盛顿:藏书第532页。
[28]詹姆斯·麦迪逊致爱德华·利文斯顿的信,1822年7月10日创始人的思想:詹姆斯·麦迪逊政治思想的来源,第340-341页(重点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