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案:人民的“基本公民自由”

当华盛顿宣誓就任美国第一任总统,这个新生的国家即将建立一个强大的政府时,对殖民时期侵犯公民权利的记忆仍然历历在目。然而,在提交各州批准的宪法草案中,包含的基本权利相对较少。当时美国驻法国部长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写信给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说,他担心“人权法案的遗漏……明确规定了……宗教自由、新闻自由、对常备军的保护以及对垄断的限制。”许多杰出的美国人对拟议宪法中遗漏个人自由感到震惊。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的作者乔治·梅森拒绝签署该文件,马萨诸塞州的埃尔布里奇·格里也拒绝签署。意识到这些条款的缺失,乔治·华盛顿在他的第一次就职演说中敦促国会提出修正案,提出“尊重自由人的特有权利,尊重公共和谐”的建议。受这些美国领导人的激励,国会的回应是提交宪法修正案,规定基本公民自由。他们于1789年9月25日正式提出。在最初的12条中,第3至12条获得批准。因此,1791年,这些条款成为宪法的前十项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以下是1796年由费城的理查德·福尔韦尔(Richard Folwell)印制的《美利坚合众国法律》中的12项修正案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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