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5年入籍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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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统一入籍规则的法令;并废除此前通过的关于这一问题的法案。完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在全美国建立统一的入籍规则;

第一节。美利坚合众国参众两院在国会会议上颁布法令,规定任何外国人,只要是自由的白人,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均可获准成为美国或其中任何一人的公民。第一,他应至少在加入合众国三年前,在某一州或俄亥俄河西北或南部领土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地区法院或巡回法院,或在合众国巡回法院或地区法院前,以宣誓或誓词的方式宣布,他真心实意地打算成为合众国公民,并永远放弃对任何外国王子、君主、州的一切效忠和忠诚,或该外国人当时可作为公民或臣民的主权。其次。他在申请被接纳时,应向上述某一法院宣誓或作誓词声明,他已在美国境内居住至少五年,在法院所在地的州或领土内居住至少一年;他将支持美国宪法;他绝对地、完全地放弃和放弃对任何外国王子、君主、国家或主权的所有效忠和忠诚,无论他在公民或臣民面前是什么,特别是在他的名字上是什么,王子、君主、国家或主权;哪些诉讼程序应由法庭书记官记录。第三。受理该外国人的法院应确信他已在美国的范围内和管辖下居住五年。 It shall further appear to their satisfaction that during that time he has behaved as a man of a good moral character, attached to the principles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ll-disposed to the good order and happiness of the same. Fourthly. In case the alien applying to be admitted to citizenship shall have borne any hereditary title, or been of any of the orders of nobility, in the kingdom or state from which he came, he shall,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 requisites, make an express renunciation of his title or order of nobility in the court to which his application shall be made; which renunciation shall be recorded in the said court.

秒。2。只要目前居住在合众国范围和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外国人,经向上述某一法院宣誓或誓死宣告,在该法院管辖范围内居住至少两年,并在该法院当时所在地的州或领土内居住至少一年,便可获准成为美国公民;他将支持美国宪法;他绝对地、完全地放弃和放弃对任何外国王子、君主、国家或主权的所有效忠和忠诚,特别是对他在公民或臣民面前曾是的王子、君主、国家或主权的名字。此外,如果法院满意地发现,在上述两年的任期内,他表现得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合众国宪法,并乐于维护宪法的良好秩序和幸福;申请入籍的外国人,在其获得入籍资格前,须具有任何世袭头衔,或曾在其原国籍国或州拥有任何贵族爵位,并在法庭上明示放弃其爵位或爵位;本但书要求在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均应由法院书记员记录。

秒。3。如有进一步规定,凡正式入籍、居住在美国境内、入籍时未满21岁的人的子女,以及在美国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外出生的美国公民的子女,均应被视为美国公民。但其父亲从未为美国居民的人不得享有公民权。在此之前被任何州驱逐的人,或在法律上被判在战争后期曾参加大不列颠军队的人,未经被驱逐的州立法机关同意,不得按上述规定被接纳。

秒。4。如果这项名为“确立统一入籍规则的法案”于一千七百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通过,并在此予以废止,则该法案将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被进一步颁布。

弗雷德里克·奥古斯都·穆伦伯格,众议院议长。

约翰·亚当斯,美国副总统,参议院议长。

1795年1月29日批准:

乔治·华盛顿,美国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