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条款

以下是美国宪法最初12条修正案的全文。

篇文章中,我

在宪法第一条所要求的第一次点算之后,每三万人应有一名代表,直至人数达到一百,之后的比例应由国会规定,即每四万人应有不少于一名代表,直至代表人数达到二百;此后,众议员的比例应由国会规定,即每五万人不得少于二百名众议员,不得多于一名众议员。

第二条

在众议员选举前,任何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服务报酬的法律不得生效。

第三条

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或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要求平反的请愿的权利。

第四条

一支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五条

士兵未经屋主同意,在和平时期不得进驻任何房屋;除法律规定的方式外,在战争时期也不得进驻。

第六条

人民享有人身、房屋、文件和财产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不得签发逮捕证,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并以宣誓或誓词为依据,并特别说明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员或物品。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被要求对死刑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负责,除非有大陪审团的呈示或起诉,但在战争或公共危险时期实际服役的陆海军部队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两次受生命或肢体的危险;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不得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私人财产未经正当补偿,不得为公共使用。

第八条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由犯罪发生地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被告有权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理由;与指证他的证人对质;有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有律师协助为其辩护。

第九条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如争议的金额超过二十美元,应保留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合众国任何法院除依照普通法的规定外,不得对陪审团审理的任何事实进行重新审查。

X条

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加残忍和异常的惩罚。

第十一条

宪法中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应被解释为否定或贬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宪法未授权给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保留给各州,或保留给人民。

来源:《美国法律》,理查德·福尔维尔于1796年在费城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