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心与宗教自由

作者:小约瑟夫·a·扎瓦莱塔先生版权1997本文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另一种法理学“模型”的摘要,以更好地理解和分析美国宪法中我们的权利和自由的性质和来源。这种法理学模式的主要原则是:第一,《独立宣言》中提到的自然法是美国宪法、权利和自由的主要法律基础;其次,作为推论,“原意”是解释《宪法》和《权利法案》更准确的依据。作为一个例子,该模式将应用于第一修正案对宗教自由活动的保障。1.原意原则。原意原则依赖于长期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解释所有文书(文件)的首要和基本规则是根据意义、条款和当事方的意图来解释它们。”2在每一个建构的问题上,把我们自己带回到宪法通过的时候,回想在辩论中表现出来的精神,而不是试图从文本中挤出什么意思,或者编造什么反对它的意思,而是符合它通过时的可能含义。3.我完全同意诉诸宪法为国家所接受和批准的意义是恰当的。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它才是合法的宪法。如果把法典的所有古代用语都用现代意义来理解,那将会发生多大的变化啊。4换句话说,为了正确理解合同各方的意图,法院应该查看围绕合同执行的情况,例如,文字、电话、信件、备忘录等。同样,在分析宪法的任何条款或修正案时,最高法院应首先通过研究围绕该条款或修正案的起草和通过的事件,包括制宪会议的记录和制宪者的著作,来发现文件各方的“原始意图”。2.初衷:制宪者并不打算让最高法院成为所有宪法问题的最终仲裁者。原意原则认为,立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是“占主导地位的”分支5;司法部门是政府三个部门中“最弱的”。6对于开国元勋来说,最高法院是所有宪法问题的最终仲裁者的观点“从来都不合适”,7一个"危险的学说"8这将导致司法部门成为一个“专制部门”。9他们担心联邦司法机构会篡夺各州的所有权力。10这就是宪法中实施的制衡制度。回想一下1857年德雷德·斯科特案的判决11其中,最高法院裁定“非洲裔男子,无论是否为奴隶,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合众国的公民。”换句话说,黑人奴隶不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人”。在联邦分支的冲突中,亚伯拉罕·林肯发布了《解放宣言》,国会通过了第13修正案。林肯无视德雷德·斯科特案的裁决,因为他不想把国家的未来"交到那个著名法庭的手中"。12换句话说,一个世纪前,我们的领导人认为,国会和国会都有宪法权力通过“符合宪法的”法律或命令,而无需等待最高法院的审查。总统和国会可以分别通过发布《解放奴隶宣言》和通过第13修正案,无视或否决最高法院违反自然法则的决定,比如德雷德·斯科特的决定。这是制宪者关于我们国家政府的制衡的初衷。想象一下,19世纪后期,德雷德·斯科特法院(Dred Scott Court)宣布《解放宣言》“违宪”,或者第13修正案不是国会权力的“适当行使”。然而,今天,几乎每个人都相信“危险主义”,即最高法院是法律或政策是否“符合宪法”的最终权威。在最高法院做出裁决之前,立法不被视为“符合宪法”。最高法院要做出裁决,就必须提出诉讼,质疑某项法规的合宪性。这些诉讼通常是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组织在联邦法院提起的,该组织经常利用法院来推进自己的政治议程。13最近的一个恰当的例子是:1997年1月,国会为了回应选民和家长的担忧,通过了《通信规范法案》(CDA),以保护儿童免受互联网色情内容的侵害。为了保持其支持色情作品制作者权利的公开立场,ACLU立即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认为CDA违反了“违宪”,因为它侵犯了“言论自由”,即色情作品。1997年7月,大法院宣布该法违宪无效。3.初衷:第一修正案和隐喻性的“政教分离之墙”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活动的法律。”
1789年6月至9月的国会记录记录了制定第一修正案的90位国父几个月的讨论和辩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辩论中,没有一个制宪者提到现在臭名昭著的短语“政教分离”。“政教分离”这句话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制宪会议的任何说明中都找不到。事实上,目前对“分离”原则的应用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而不是对长期坚持的宪法原则的强制执行。“政教分离”一词最早出现在1802年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写给康涅狄格州丹伯里浸信会的一封信中。值得注意的是,这封信是在第一修正案通过14年后写的;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时,杰斐逊正在法国;他没有参与起草或批准第一修正案。在他们给总统的信中,丹伯里浸信会阐明了他们的立场:宗教在任何时候和地方都是上帝和个人之间的问题——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他的宗教观点而在名义上、人身上或影响上受苦——公民政府的合法权力仅限于惩罚那些对邻居有害的人:. .因此,我们所享有的宗教特权(作为国家的一个小部分),我们享受的是恩赐,而不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 . . In other words, the Baptists were concerned that the First Amendment's "free exercise" right was granted by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rather than an unalienable right endowed by the Creator as Jefferson wrote in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if religion was a right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Baptists reasoned, government could regulate or prohibit religious activity in the marketplace. Jefferson shared their concern and replied by letter on January 1, 1802:
先生们:我和你们一样相信宗教只是人与上帝之间的事;他的信仰和崇拜不欠别人的帐;政府的立法权只涉及行动而不涉及意见,我怀着至高无上的敬意考虑全体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立法机关不应“制定任何有关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活动的法律”,从而在教会和国家之间建立隔离墙. . . .我将由衷地满意地看到那些倾向于恢复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的感情的发展,我深信人没有任何自然权利与他的社会义务相抵触。14
请注意,杰斐逊将宗教自由活动称为“自然权利”。回想一下,1776年杰斐逊撰写的《独立宣言》,其依据是“自然法则和自然之神”、“造物主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世界最高法官”。15还要注意的是,杰斐逊在两次就职典礼上都做了祷告,他还批准了几项拨款给向印第安人传教的传教士的措施。16无论杰斐逊所说的“隔离之墙”是什么意思,他显然不是想要一堵阻止个人宗教表达的坚不可摧的墙。我认为美国的政府被宪法禁止干涉宗教机构,他们的教义,纪律或实践。显然,没有权力规定任何宗教活动,或承担在宗教纪律的权威,已委托给一般政府。这必须由美国来决定。17在宗教问题上,我认为宪法规定宗教的自由行使是独立于政府的权力的。因此,我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规定与之相适应的宗教活动,而是按照宪法的规定,把他们置于国家和教会当局的指导和纪律之下. . . .18“隔离墙”是对联邦政府干涉个人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然权利的管辖权限制。杰斐逊认为,联邦政府“只对行动有管辖权,对意见没有管辖权”;它对宗教没有管辖权,宗教“完全是人与上帝之间的事”。此外,从表面上看,以“国会”一词开头的第一修正案的目标显然并不打算适用于各州。相反,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约瑟夫·斯托里的说法,第一修正案的“确立”条款的意图是“……以排除所有基督教教派之间的竞争。”19这一点在1789年詹姆斯·麦迪逊向众议院提出的第一修正案初稿中得到了证实:任何人的公民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或崇拜而被剥夺,不得建立任何国教,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侵犯充分和平等的良心权利。20.据国防部长说,麦迪逊先生认为,如果在宗教之前加上“国家”一词,就能满足可敬的绅士们的心。他相信,人们害怕一个教派可能会获得突出地位,或者两个教派合并在一起,并建立一个宗教,他们会强迫其他教派服从。他认为,如果加入“国家”一词,修正案就会直接指向它想要阻止的对象。21总而言之,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防止国家政府选择一个基督教教派而放弃另一个教派,并建立一个单一的国家教派。此外,制宪者希望美国宪法所包含的权力和限制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不适用于各州。例如,在著名的巴伦诉巴尔的摩案中,原告起诉将第五修正案适用于巴尔的摩市。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判决书中写道:宪法是美国人民为他们自己、为他们自己的政府而颁布和制定的,而不是为个别州而制定的。每个州都为自己制定了一部宪法,并在该宪法中根据其判断对其特定政府的权力规定了限制和限制。* * *如果这些主张是正确的,第五修正案必须理解为限制一般政府的权力,而不是适用于各州。22150多年来,这就是《宪法》、《国家政府》和《权利法案》的范围和管辖权的初衷。然而,1947年,最高法院在艾弗森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中,23以杰斐逊的丹伯里信为借口,无视几个世纪以来习惯法、《独立宣言》、开国元勋的著作、制宪会议的笔记和记录以及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美国宪法学的法律传统。法院大笔一挥,将第十四条修正案(专门处理特定州权力)与第一修正案中反对“确立宗教”的联邦条款合并,创造了一部新的“法律”。这场法律骗局的结果是毁灭性的:首先,最高法院推翻了150年来限制第一修正案适用于国会(即国家政府)的宪法先例;第二,最高法院宣布,联邦法院现在不仅有权限制国家政府的宗教活动,而且有权限制人民和各州的宗教表达。五年后,在Zorach,最高法院徒劳地试图恢复第一修正案的原意:我们是一个宗教人民,我们的制度预设了一个最高的存在。当国家鼓励宗教权威时……它遵循了我们最好的传统。因为它尊重我们人民的宗教性质. . . .如果认为它可能不存在,那么在宪法中就会发现要求政府对宗教团体表现出冷酷无情的冷漠。这将更喜欢那些不相信宗教的人,而不是那些相信. . . .[W]e不能把这种敌视宗教的哲学读进权利法案。24“这一主张根本没有历史基础,”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华莱士诉杰弗里案的异议中写道,25“制宪者打算建造在埃弗森被宪法化的‘隔离之墙’。但‘隔离墙’概念的最大伤害,”伦奎斯特法官继续说,是法官们对《权利法案》起草者的实际意图的恶意转移。在司法意见中重复历史错误再多也不能使错误变为事实。“政教分离之墙”是一个基于糟糕历史的比喻,这个比喻已被证明对判断毫无指导作用。它应该被坦率而明确地抛弃。26然而,最终,艾弗森案及其后续案件胜诉。27尽管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确立宗教的法律,也不得禁止自由行使宗教信仰……”,但最高法院最近在这方面的大多数判决既不涉及国会,也不涉及“制定法律”。例如,在Lee v. Weisman一案中,最高法院将高中毕业典礼上的拉比等同于“国会”,拉比在毕业典礼上的祈祷等同于“制定法律”。事实上,使用最高法院的标准,第一修正案在内部是不一致的:一个人“自由行使”宗教的权利现在可能与被禁止的“建立”宗教相冲突。此外,与制宪者的意图相反,最高法院现在认为只有它拥有“秘密知识”,28来决定对国家的其他人来说什么是“符合宪法的”。例如,伯恩诉弗洛雷斯案291997年7月,最高法院裁定,国会试图通过《宗教自由与恢复法案》(RFRA)来保护人民的宗教自由是“违宪的”。最高法院在裁决中认为,《RFRA》“没有恰当地行使国会的执法权,因为它违背了维持权力分立和联邦-州平衡所必需的重要原则。”最后,制宪者明白,政府鼓励宗教不等于建立宗教;正如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所说,“宗教和道德是”政治繁荣“不可或缺的支撑”。30.事实上,在1789年国会通过第一修正案的那天,华盛顿接受了国会的委托,宣布了一个“公众感恩和祈祷的日子,以感恩的心承认全能的上帝的许多和明显的恩惠。”正如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在杰弗里案中所指出的那样,“历史必须判断,他是1789年我们国家的国父,还是……法院……这已经偏离了成立条款的含义。”31丹伯里浸信会的担忧已经成为现实。用杰斐逊的话说,最高法院已经成为一个“专制的分支”。通过拒绝自然法和原意原则,最高法院现在假设:第一,国家——而不是造物主——赋予人们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第二,由于我们的权利不再是“不可剥夺的”,它们可以受到管制,甚至被剥夺而不受惩罚。在第一修正案通过两个世纪后,最高法院现在作为“国家神学委员会”审理我们的信仰。32并将第一修正案作为“社会工程的推土机”33将所有宗教表达从思想市场中移除。最高法院不再假装遵守开国元勋关于第一修正案目标或其中人民自然权利的初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如《Zorach》所预言的那样,最高法院现在通过对我们的机构和社区进行有条不紊的宗教消毒,来保护“不信仰宗教的人高于信仰宗教的人”的权利。最高法院保障了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而不是信仰宗教的自由。虽然我们的祖先给我们留下了信仰、乐观和共同价值观的遗产,但法院却迫使我们给我们的孩子留下了一个充斥着玩世不恭、绝望和无政府状态的垃圾的道德荒地。让我们在为时未晚之前回到常识——回归自然法和初衷。参见:解读宪法

  1. 这篇文章改编自他在德克萨斯大学布朗斯维尔分校发给学生的讲义。
  2. 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第三卷,页。383§400(1833)。斯托里法官被詹姆斯·麦迪逊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任职时间为1811年至1845年。他被选为哈佛法学院的校长,由于他对美国法律的多产贡献,被许多人认为是美国法学之父。
  3. 托马斯·杰斐逊总统,1823年6月12日致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约翰逊的信。
  4. 詹姆斯·麦迪逊,致亨利·李的信,1824年6月25日。麦迪逊被许多宪法学者认为是“宪法之父”。
  5. 在共和政府中,立法权必然占主导地位。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第51期
  6. “…[T]司法从其职能的性质来看,永远是对宪法的政治权利危险最小的. . . .司法是三个权力部门中最弱的,无可比拟。人民的普遍自由永远不会从这方面受到威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联邦党人》第78期
  7. 他说:“由于法院通常是最后做出(法律)决定的,因此,通过拒绝或不拒绝执行法律,法院就给法律打上了最终的烙印。这使得司法部门实际上对立法机构至关重要,这从未有过,也永远不可能是恰当的。”詹姆斯·麦迪逊(1788年10月15日)
  8. 他说:“认为最高法院法官是所有宪法问题的最终仲裁者,这确实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理论,它会把我们置于寡头政治的专制之下。他们和其他人一样,对政党、权力和……有着同样的热情。特权。他们的权力更危险,因为他们是终身执政,不像其他官员那样对选举控制负责。宪法并没有设立这样一个法庭。”托马斯·杰斐逊,1820年9月28日,致威廉·贾维斯的信。
  9. “如果意见赋予法官权利,不仅在他们自己的行动范围内,而且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动范围内,决定哪些法律符合宪法,哪些法律不符合宪法,这将使司法机关成为一个专制的部门。”托马斯·杰斐逊,致阿比盖尔·亚当斯的信,1804年9月11日。
  10. “我们联邦政府解散的萌芽已经……联邦司法机构;一个不负责任的机构(对弹劾来说只不过是一个吓唬人的人)日夜像地心引力一样工作,今天得到一点,明天也得到一点,像小偷一样无声无息地越过管辖范围,直到所有的州都被篡夺。”托马斯·杰斐逊,给哈蒙德先生的信,1821年。
  11. Dred Scott诉Sanford, 60 U.S. (19 How.) 393(1857)。
  12. “……诚实的公民必须承认,如果在影响全体人民的重大问题上的政策,是由最高法院的决定不可撤销地确定的,一旦作出决定,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普通诉讼中,人民将不再是他们自己的统治者,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已经把他们的政府交给了著名的法庭。”亚伯拉罕·林肯1861年3月4日第一次就职演说
  13. 也许最著名的例子是罗伊诉韦德案,410 U.S. 113 (1973), ACLU代表原告确保“按需堕胎”。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原告后来承认她当时没有怀孕。ACLU支持以下内容:儿童色情制品合法化(见《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政策指南》,1986年,第6-9页),毒品合法化(《政策指南》第260,265页),卖淫合法化(《政策指南》第261页),一夫多妻制合法化(《政策指南》第175页)。此外,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反对以下内容:自愿的学校祈祷(政策指南在161-162),戒酒检查点(政策指南在246-249,267),公共宗教展示(政策指南在185-187),父母同意法(政策指南在345-346),刑事犯罪的刑期(政策指南在307-308),父母在教育中的选择,如代金券和家庭教育(政策指南在159-160),教学“一夫一妻制,(引用自1988年5月26日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致加州议会教育委员会的一封信)。摘自乔治·格兰特关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优秀著作《试错: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及其对家庭的影响》(1989年)。
  14. 托马斯·杰斐逊,托马斯·杰斐逊著作第十六卷,页281-282(1904年)
  15. 与独立宣言一致,杰斐逊相信我们的权利和自由是上帝的礼物。“赐予我们生命的上帝同时也赐予了我们自由. . . .如果我们失去了人民心中唯一的坚定基础,即这些自由是上帝恩赐的信念,一个国家的自由还能被认为是安全的吗?岂可亵渎他们,乃是因他的忿怒吗?”托马斯·杰斐逊,弗吉尼亚州注释,查询十八(1794)。
  16. 瓦尔特·洛里编,《美国国家文件》第四卷第687页(1832年)。
  17. 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的著作(1905年)。
  18. 托马斯·杰斐逊,第二次就职演说(1805年)
  19. 故事,评论卷三,第728页,§1871。正义故事继续说道,“……有关宗教问题的全部权力完全留给各州政府,由它们根据自己的正义感和州宪法行事。”故事,注释卷三,第731页§1873。
  20. 由詹姆斯·麦迪逊于1789年6月8日提出(国会纪事,1:434-435)(重点添加)。见http://www.louisville.edu/ / basic4a.htm ~ tnpete01 /教堂。
  21. Id。
  22. 巴伦诉巴尔的摩市长及市议会案,7 Pet. 243, 8 L.Ed 672(1833年)。
  23. 埃弗森诉教育委员会,330 U.S. 1,18(1947)。
  24. Zorach v. Clauson, 343 U.S. 306(1952)。
  25. Wallace诉Jaffree案472 U.S. 38 (1985), Rehnquist, J.(反对)。
  26. 92岁的Jaffree, Rehnquist, J.(反对)。
  27. 例子包括:麦科勒姆诉教育委员会案,333 U.S. 203, 212(1948),法院承担了“全国每个学区的超级教育委员会的角色”;恩格尔诉维塔莱案(370 U.S. 421)(1962)和阿宾顿诉Shempp学区案(374 U.S. 203)(1963)中,最高法院在没有引用任何先例的情况下,蔑视开国先贤对第一修正案的看法,认为“与200年前政府对宗教的侵犯相比,祈祷似乎相对微不足道”,从而否决了公立学校的自愿祈祷;Stone v. Graham, 449 U.S. 39(1980),法院认为,在公立学校张贴十诫违反了建制条款,尽管最高法院本身的装饰是摩西手持十诫;Wallace诉Jaffree案472 U.S. 38,92 (1984), Lee诉Weisman案,120 L.Ed。第2d 467(1992)条,该法院提出了一种新的检验方法:“心理胁迫”检验方法。在韦斯曼的理论中,当一个人感到不舒服或觉得他在“心理上受到了胁迫”(比如一个拉比在高中毕业典礼上宣读祈祷文),这种行为是违宪的。
  28. “当律师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时,他们被灌输了什么样的秘密知识,使他们能够分辨出一种宪法文本没有明确禁止的做法,而我们的人民200年来一直认为是符合宪法的做法,实际上是违宪的?”奥黑尔卡车服务公司诉诺斯莱克市案,第95-191号(1996)斯卡利亚,J。
  29. 伯恩市诉弗洛雷斯,圣安东尼奥大主教等,(1997年)。RFRA是国会试图恢复“强制利益测试”的尝试,该测试在就业司,人类服务部诉史密斯案中被驳回,494 U.S. 872(1990),法院认为,州不再需要应用“强制利益”测试来确定一个州是否可以负担个人宗教自由活动的权利。
  30. 乔治·华盛顿,美国总统乔治·华盛顿的演说…为他的衰落做准备(1796)。
  31. Jaffree在113-114,Rehnquist, J.(反对)。
  32. 阿勒格尼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106 l.d 2d 472, 547-548(1989),肯尼迪,J.(部分同意判决,部分反对)。
  33. 李诉韦斯曼案,509,514,斯卡利亚,j(反对)。